交易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行权日 | 与合约到期日相同,行权指令提交时间为 | 与合约到期日相同,行权指令提交时间为 | |
合并行权申报时间 | 行权日的9:15-9:25,9:30-11:30, | 行权日的15:00至15:30 | |
合并行权条件 | 同一标的证券、同一合约到期日、合约单位相等,认沽期权行权价高于认购期权 | ||
交收日 | 行权日次一交易日 | ||
认购合约申报行权的条件 | 认购合约行权,客户衍生品资金账户在行权日15:30前需有足额可用资金,所需资金=行权价×行权数量×合约单位 | ||
认沽合约申报行权的条件 | 客户普通证券账户收盘前需有足额可用标的证券,所需证券数量=合约单位×行权数量。当日买入的标的证券可用于行权 | ||
认购合约被指派行权义务方 | 客户于交收日收到义务仓被指派的情况,交收日日终普通证券账户中需有足额标的证券,当日买入证券可用于行权交收 | ||
认沽合约被指派行权义务方 | 客户于交收日收到义务仓被指派的情况,交收日日终衍生品资金账户中需有足额资金 | ||
行权交收资金可取的时间 | 行权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行权交收所得资金可用可取 | ||
行权交收证券可用的时间 | 行权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行权交收所得证券可卖出 | ||
违约处置 | 证券交收不足 | ①交收日日终结算时,认购合约被指派行权义务方应交证券不足,根据交收日标的证券收盘价×(1+10%)的价格进行现金结算; ②账户可用资金小于零的,要求客户补足资金,否则交收日次一交易日对账户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③账户无持仓或强行平仓后资金为负值的,对客户证券账户限制出金、限制买入等交易权限,并实施追偿。 | |
资金交收不足 | ①行权日日日终结算时,认沽合约被指派行权义务方应交资金不足,结算系统生成行权交收资金不足通知发送至资金不足客户; ②分支机构电话通知客户在交收日14:00之前补足行权资金,否则将对其账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资金足额支付行权资金,若仍不足公司将向交易所发出证券转处置申请; ③限制衍生品账户出金、开仓权限,限制证券账户出金、买入等权限; ④从交收日起开始向客户按违约交收金额按保证金账户利率按天计收利息,并按违约金额0.1%按天计收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