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23 15:30:49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事先约定。
近期公募基金管理人将陆续对旗下基金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进行修订,调整基金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率,请您关注各大基金公司官网公告。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