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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详情

关于修订《中山证券佣金收取标准补充协议书》的公告

2026-03-25 10:26:02

尊敬的投资者:

进一步规范业务名称描述,完善协议条款内容,结合业务实际情况,我司对《中山证券佣金收取标准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公告。如您已在我司开立资金账户,请务必仔细阅读并充分知晓新版《补充协议》全部内容(详见附件),无需重新签署。

如您对《补充协议》内容存在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司提交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交或未提出异议的,将视为您已知悉并同意本次修订内容。如有疑问,敬请咨询您的开户营业部或致电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329。

 

特此公告。

 

附件:《中山证券佣金收取标准补充协议书》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3月25日

 

 

 

 

附件:

中山证券佣金收取标准补充协议书

 

甲方:投资者 

乙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开立证券公司客户账户(以下简称“客户账户”或“账户”)后,乙方向甲方收取代理证券含证券衍生品交易的佣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双方约定的佣金是指乙方就甲方证券账户通过乙方代理发生证券含证券衍生品交易收取的佣金包含代收的上海、深圳、北京市场(含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业务监管费、证券交易(转让)经手费、证券交易过户费,不包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及其他代收税费

第二条  乙双方有约定具体佣金费率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按乙方公示佣金费率标准收取。

  乙方向甲方收取的代理交易佣金费率标准如下:

业务类型

费率

备注

沪深京A股交易

成交金额3‰,买卖均收取

最低收取5元

沪深B股交易

成交金额3‰,买卖均收取

B最低收取1美元

B最低收取5港币

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成交金额3‰,买卖均收取

最低收取5元

ETF基金交易

成交金额3‰,买卖均收取

最低收取5元

LOF基金交易

成交金额3‰,买卖均收取

最低收取5元

公募REITs 基金交易

成交金额3‰,买卖均收取

最低收取5元

港股通交易

成交金额3‰,买卖均收取

最低收取5元

挂牌公司股票交易

成交金额3‰,买卖均收取

最低收取5元

退市板块公司股票交易

成交金额3‰,买卖均收取

最低收取5元

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

1天

成交金额0.01‰

 

2天

成交金额0.02‰

3天

成交金额0.03‰

4天

成交金额0.04‰

7天

成交金额0.05‰

14天

成交金额0.10‰

28天

成交金额0.20‰

28天以上

成交金额0.30‰

债券交易

国债、公司债、企业债私募债等)

沪市

成交金额0.2‰,买卖均收取

最低收取1

深市

成交金额0.2‰,买卖均收取

 

京市

成交金额0.2‰,买卖均收取

 

可转债交易

沪市

成交金额0.2‰,买卖均收取

最低收取1

深市

成交金额1‰,买卖均收取

 

京市

成交金额1‰,买卖均收取

 

股转

成交金额1‰,买卖均收取

 

可交债交易

沪市

成交金额0.2‰,买卖均收取

 

深市

成交金额1‰,买卖均收取

 

期权交易

交易

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

16.6元/张

试点初期,暂免卖出开仓、备兑开仓两个方向的交易相关费用

合约标的为股票

18.45元/张

行权

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

0.6元/张

中国结算收取的行权结算费

合约标的为股票

0.9元/张

股票过户面值0.5

中国结算向股票过入方收取行权过户费

转托管

免费

 

银证转账

人民币银证转账转入转出免费

 

开户费

单个A股账户个人为20元,机构为200

B账户个人为19美元,机构为85美元

B账户个人为120港币,机构为580港元

 

  交易行为所涉及的交易市场和交易品种类别较多,佣金费率标准会因交易市场、交易品种以及委托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无法一一列举出所有交易场景的佣金标准

未在第条中列示的其他交易市场、交易品种或具体委托方式的佣金标准,将按照乙方设定的标准执行甲方可通过联系开户分支机构或致电乙方统一客服电话(0755)95329查询

  甲方应在交易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佣金及佣金费率,如甲方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可通过联系开户分支机构、客服电话等方式向乙方查询、核实。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甲方对该委托的佣金及佣金费率无异议。

  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有权机关(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监会等)的政策规定,对证券业务监管费、证券交易转让经手费、证券交易过户费交易佣金费率标准进行设定和调整。有关调整内容将由乙方在其官方网站以公告方式发布,甲方可通过乙方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了解 

  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协议书条款,有关调整内容将由乙方在其官方网站以公告方式发布,甲方可通过乙方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了解。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视同接受乙方的调整内容,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甲方在乙方网上系统签署本协议或在乙方电子渠道点击确认本协议的行为即视为甲方对本协议的有效签署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本协议即宣告生效